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驰名商标不能用作广告宣传及展览

  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: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

   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: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十万元罚款。

   所以今后在任何产品或公司的宣传上都不能使用驰名商标字样。

  

版 权 所 有:贵州红徽防伪科技有限公司  地址: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B北区6栋202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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